邓有芳、王明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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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682号案件名称
邓有芳、王明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邓有芳;王明福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邓有芳,女,土家族。被执行人:王明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邓有芳与被执行人王明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1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有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明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邓有芳支付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60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及本案执行费29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6518元,但被执行人王明福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明福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存款5880元,申请执行人邓有芳已领取5587元,剩余293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市场监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明福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明福名下有川SU68**号宝骏牌车辆一台,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王明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明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表示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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