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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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98号案件名称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瓷城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谢海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周丹,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湖南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丹支付案款50390.14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丹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期限内履行;二、2021年7月20日、7月26日、8月28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周丹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丹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040300002307871的保险或相应价值51566.14元;三、2021年7月2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丹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账户信息;四、2021年7月20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周丹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周丹有醴陵市黄牛岭18号盛世华庭B区3栋601号房屋,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查封该房屋,查封期限叁年,因该房系抵押财产,另案正在评估、拍卖,申请人已向(2021)湘0281执469号一案申请参与分配;五、2021年7月22日、2021年8月3日,本院根据查询反馈的财产信息冻结了周丹的7个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六、2021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周丹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七、2021年8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50390.14元。现已执行0元,尚有50390.1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周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彭 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执行员 黄望梅书记员 冯 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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