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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1诉侯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4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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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4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侯某1诉侯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侯玉琼;侯玉兰
  • 案件缘由

    遗嘱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97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原告侯某1诉被告侯某2法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2页最后一行和第13页第一行中的“案件受理费31,293元,减半收取计15,646.5元,由侯某1负担2,608.50元,由侯某2负担13,038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31,293元,由侯某1负担5,215.50元,侯某2负担26,077.50元”。审 判 员 何倩法官助理 田晨书 记 员 田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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