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益凡、李忠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24执恢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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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24执恢170号案件名称
张益凡、李忠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庐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益凡;李忠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24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张益凡,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李忠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张益凡与李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忠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李忠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861元,已执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荣富审判员 童中兵审判员 陈 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盼盼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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