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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良、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4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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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809号
  • 案件名称

    杨军良、李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杨军良;李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4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军良,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上诉人杨军良因与被上诉人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军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偿还杨军良借款1080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欠条,被上诉人认可收到6万元现金,足以证明该债务属于被上诉人个人债务。一审法院适用程序错误,该债务是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属于被上诉人个人债务,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且与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关。被上诉人2018年7月12日向上诉人借款48000元,是受被上诉人指示将借款转给案外人张万荣,因此被上诉人才出具借条,也属于被上诉人个人债务,应予以偿还。李宁辩称,6万元属于婚内欠款,是前妻杨洁清借的,用于杨洁清美容,借款的事其并不知情,其当时只是给上诉人打的6万元借条。后48000元其不知情,其认识一个叫老张的,不知道是不是叫张万荣。杨军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8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之女杨洁清与被告李宁原系夫妻关系,二人2009年5月12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9年10月17日被告李宁起诉杨洁清离婚,2019年11月6日经安国市人民法院调解,杨洁清与李宁调解离婚,李宁在调解协议中称有共同债务72万元,包含其名下债务60万元及冀F×××××号华晨宝马牌轿车一辆尚未还清的贷款12万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共同债务,杨洁清对李宁的上述主张予以认可。双方约定以上债务由李宁负担,其他互不追究,也没有其他任何纠纷了。安国市人民法院据此出具(2019)冀0683民初169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签订时,杨洁清之母刘艳先参与了旁听,刘艳先主张其未看调解书内容。原告杨军良不认可卷宗中的欠条,也不同意追加杨洁清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依据2018年7月12日李宁书写的欠条主张的被告借款6万元,被告李宁虽认可此前一个月收到6万现金,但主张该借款系其与原告之女杨洁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借得,二人调解离婚时约定由李宁负担的共同债务中,不含该笔借款,其不应再偿还。现原告不同意追加其女杨洁清为被告,本院无法查实李宁与杨洁清离婚时,因何未提及该笔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宁偿还该笔借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依据的转账记录主张的被告欠款,因接受转账方系张万荣而非被告李宁,现李宁否认借款事实而原告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对欠款事实加以佐证,原告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军良提交其与张万荣的通话录音一份,证实被上诉人李宁与张万荣认识。被上诉人李宁质证通话中对方声音不认识。因未能证实电话录音中人的具体身份,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军良主张的借款发生在被上诉人李宁与上诉人之女杨洁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李宁辩称该款系杨洁清美容所用,上诉人杨军良主张该借款系李宁个人债务,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借款系被上诉人李宁个人债务的主张不予采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上诉人杨军良依据提交的李宁书写的6万元欠条、杨军良向张万荣转账48000元的转账记录,主张被上诉人李宁偿还其108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杨军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上诉人杨军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邓彦威审 判员钱娜审 判 员 郑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郭新璞书记员林冠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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