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伏梅、贺华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1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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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147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伏梅、贺华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胡伏梅;贺华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伏梅,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贺华梁,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伏梅和与被执行人贺华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苏博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2020)湘0922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院同时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贺华梁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行的工资账户。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胡伏梅与被执行人贺华梁达成和解协议,由苏博文于2022年4月开始,以冻结工资收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案件执行费50元已由贺华梁交纳。因上述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22民特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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