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长清、孟宪杰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28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2809号案件名称
黄长清、孟宪杰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长清;孟宪杰案件缘由
特殊程序;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2809号申请人:黄长清,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前春巷5-1号1-1-1。被申请人:孟宪杰,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华来镇瓦尔喀什寨中心街18号。申请人黄长清与被申请人孟宪杰财产保全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3民初16937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8652.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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