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彭辉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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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29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彭辉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登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付汝素;彭辉;罗小琼案件缘由
恢复原状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291号 原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682W。法定代表人:黄文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市登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桃园路12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78960550R。法定代表人:陈志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力,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汝素,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彭辉,男,1984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罗小琼,女,1987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登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汝素、彭辉、罗小琼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登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登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登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漆正权书 记 员 何 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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