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翔、芮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民终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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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8民终1588号案件名称
郑翔、芮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郑翔;芮某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民终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翔,男,199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平(系郑翔父亲),住安徽省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芮某,男,200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法定代理人:戚某(系芮某母亲),住安徽省广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哲,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翔因与被上诉人芮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市人民法院(2021)皖182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翔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郑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司含江审 判 员 朱亚敏审 判 员 汪令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操 尚书 记 员 丁 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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