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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影鹿科技有限公司与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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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13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影鹿科技有限公司与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影鹿科技有限公司;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137号原告:上海影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桂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钊守国,男。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居里路XXX号一层甲单元厂房、一层丙单元厂房、一层丙单元办公区、二层丙单元办公区。负责人:邝国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影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上海影鹿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24,039.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运输合同,由被告承运价值8,970美元产品,产品为oculusquest2虚拟现实眼镜,一票5件,每箱6台机器,由美国地址运往中国上海。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告工作失误,擅自处分原告物品,致使本该退回下单地址的包裹被拆分发货,并且由于被告过错,丢失了两箱包裹,在后续寻找丢失快递过程中,被告表现消极,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义务,错失找回货物的最佳时间,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网站上的免责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原告在下单之前被告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因国际快递服务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与运输合同纠纷属于不同的案件案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是涉及运输合同纠纷的案件,因此本案不属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指定管辖范围。本案被告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通过线上下单的方式与被告成立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服务合同不单纯涉及运输环节,还包括快递物品的收寄、分拣、投递等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中将“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拆分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和“快递服务合同纠纷”,快递服务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区别与一般的运输合同,故本案案由应为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我院指定管辖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可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华法官助理 刘梦书 记 员 郭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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