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6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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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826号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6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法定代表人:李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高范,北京市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公寓3-30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华,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大厦61608室。法定代表人:王广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垒,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法政王府物业管理中心、北京法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4民初17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54元,减半收取94777元,由上诉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审 判 员 杨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龙臻书 记 员 张薷芯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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