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军、吴其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02民初3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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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02民初3888号案件名称
陈永军、吴其万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陈永军;吴其万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02民初3888号原告:陈永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告:吴其万,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陈永军与被告吴其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永军未在规定期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永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陶碧云书 记 员 刘闻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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