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凯、刘军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29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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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2991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培凯、刘军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培凯;刘军;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29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培凯,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刘军,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滕州市齐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奥体大道北侧(赵场居委东侧)。法定代表人:曹永。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安乐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刘合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培凯与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3700××××0792-0001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18138.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滕州市供销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0792-0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138.8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维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 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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