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阿腾别克温努尔别克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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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738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阿腾别克温努尔别克民间借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阿腾别克温努尔别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阿腾别克温努尔别克,男,1991年5月出生,哈萨克族,住富蕴县。 本院审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阿腾别克温努尔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新4322民初3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57,200元,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阿腾别克温努尔别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8月14日、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2日、2021年9月24日先后四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的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银行,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阿腾别克温努尔别克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别克阿美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海沙尔阿斯力别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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