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超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3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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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3928号案件名称
郭超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郭超超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3928号被执行人郭超超,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被执行人郭超超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支付宝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因冻结金额较小,暂未做出扣划措施。3、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1日向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1日向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信息。6、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2021年8月31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7、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到丰县××××组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8、因被执行人郭超超正在监狱服刑,故本院暂未对其做出司法拘留措施。9、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郭超超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通过限高系统将被执行人郭超超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47428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到位47428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312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祥进审判员 邓 拓审判员 祁凤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甄文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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