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金蜂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2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财保231号
  •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金蜂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金蜂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财保23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新城茶子山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3253110N。负责人:陈凌云,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瑶,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金蜂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618号(银华大厦18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42311F。法定代表人:曾巨鹏。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蜂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仟万元整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蜂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00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蜂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叶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