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朱伟雄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3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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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350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朱伟雄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朱伟雄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50号之一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温泉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93733994J。法定代表人:屈亚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伟雄,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朱伟雄与被告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5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告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中信银行(账号72×××33)的账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要求变更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22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变更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72×××33)账户的存款366331元。二、解除对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3×××80)账户存款36633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350号之一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流湖乡温泉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93733994J。法定代表人:屈亚昆,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伟雄,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告朱伟雄与被告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赣0112执保35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告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3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8月31日,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中信银行(账号72×××33)的账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要求变更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4220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变更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账号72×××33)账户的存款366331元。二、解除对申请人南昌金燕国际温泉度假有限公司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3×××80)账户存款36633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屈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汪振华书 记 员 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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