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自强、杨延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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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711号案件名称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史自强、杨延会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史自强;杨延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71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EDDG93。法定代表人:路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史自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杨延会,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自强、杨延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鲁0811民初1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无法满足执行标的。2、车辆: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史自强名下鲁H8××××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延会名下鲁HA××××车一辆,上述车辆暂时无法实际控制。3、不动产:本院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致函,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5、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经过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相应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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