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辰吉、张爱民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02民初19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民初1952号案件名称
符辰吉、张爱民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符辰吉;张爱民;曹仕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02民初1952号原告:符辰吉,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确认送达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黄金塔居委会,收件人符辰吉。被告:张爱民,男,1974年3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告:曹仕菊,女,1979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原告符辰吉诉被告张爱民、曹仕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符辰吉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辰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辰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符辰吉负担。审 判 员 覃遵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 颖书 记 员 周美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襄、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37号 下一篇 王相和、王相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02执14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