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襄、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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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37号案件名称
李襄、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襄;张立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李襄,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李襄与被执行人张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襄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4,07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2,361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164,07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43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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