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8执5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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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执581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8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住夏县。被执行人:卫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卫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卫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夏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989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按月利率9.275‰;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26日起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4元及本案执行费6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7日起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卫某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卫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永杰审 判 员 程 亮审 判 员 李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崔海萍书 记 员 柴 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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