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新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晓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4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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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4795号案件名称
金华新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晓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金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金华新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徐晓明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4795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新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社区金衢路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EEYGL6H。 法定代表人:谢明川。 被执行人:徐晓明,男,1999年10月27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华新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晓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及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徐晓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及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2个银行账户及2个网络资金账户的小额存款(单个账户余额100元以下)外,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晓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短信、微法院的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47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肖俊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 员 邵夏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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