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古城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与吴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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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728号案件名称
山阴县古城镇古城村民委员会与吴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朔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山阴县古城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吴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古城镇古城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621566311641C。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阴县西城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山西省山阴县人,现住山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山阴县古城镇古城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吴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虽有吴继山证明吴某之贷款行为系户贷村用的行为,并且涉案的四笔借款均已上账记录,但无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用途,据古城村委会2021年2月2日会议记录,参会人员亦不同意村委会支付这笔款,故应进一步查实案涉款项的用途,再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阴县古城镇古城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晔审判员 殷莉审判员 郭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海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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