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县供销社员股金服务社、张连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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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567号案件名称
德江县供销社员股金服务社、张连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德江县供销社员股金服务社;张连美;先全远;覃进;姚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德江县供销社员股金服务社,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办事处钟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陈社强,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诉讼人:余刚,系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连美,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复兴乡河堡村桃子坳组。被执行人:先全远,男,1981年9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复兴乡河堡村桃子坳组。被执行人:覃进,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复兴乡河堡村覃家组。被执行人:姚娅,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和平村马家堡组。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德江县供销社员股金服务社申请执行张连美、先全远、覃进、姚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626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连美、先全远、覃进、姚娅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江县供销社员股金服务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先全远无银行存款、张连美有银行存款3692.27元、微信存款1887.48元(已扣划),被执行人姚娅微信存款21188.67元(已扣划),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连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先全远名下的贵AL068M白色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姚娅名下有贵DVD759红色小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已查封),被执行人覃进名下有贵DQS099黑色小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已查封);四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已经扣划覃进住房公积金50000元;为保障覃进的基本生活,申请人申请不扣划其工资。现已将被执行人张连美、先全远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四被执行人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对此,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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