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秀珍、郝秀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恢1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恢120号案件名称
贾秀珍、郝秀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贾秀珍;郝秀花;屈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4817022888P。法定代表人: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兴旺,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身份号码1527231965××××××××。被执行人:贾秀珍(系赵兴旺妻子),女,1968年2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身份号码1501051968××××××××。被执行人:郝秀花,女,1961年11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身份号码1527231961××××××××。被执行人:屈飞,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身份号码152723197××××××××。被执行人:郝妤(又名郝二女),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身份号码1527231976××××××××。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兴旺、贾秀珍、郝秀花、屈飞、郝妤(又名郝二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2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赵兴旺、贾秀珍、郝秀花、屈飞、郝妤(又名郝二女)原告准格尔旗农村行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100000元及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赵兴旺、贾秀珍、郝秀花、屈飞、郝妤(又名郝二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赵兴旺、贾秀珍、郝秀花、屈飞、郝妤(又名郝二女)有银行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赵兴旺的工资账户,但其余账户金额较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表示暂不采取强制措施。2.查询到被执行人屈飞和案外人孙瑞清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开发区(不动产权证书号:蒙(2020)XXX号)房产一套,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暂不对上述房产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其余被执行人没有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屈飞有车牌号为蒙K×××××五征牌车一辆,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因车辆无法找到,暂不采取强制措施,其余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三、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评估拍卖财产。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委托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赵兴旺有公积金账户(已有冻结),其余被执行人反馈未发现有其账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兴旺、贾秀珍、郝秀花、屈飞、郝妤(又名郝二女)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 美 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德江县供销社员股金服务社、张连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567号 下一篇 邹俊明、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1民初14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