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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宁潭家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华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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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保131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潭家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华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新宁潭家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华;杨楚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保131号申请人:湖南新宁潭家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大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LWPP80X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建华,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申请人:杨楚,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人南新宁潭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建华、杨楚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湘0528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27日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郭建华、杨楚名下位于新宁县103室,不动产证号为湘(2017)新宁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528执保131号案件保全事项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倪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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