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超云、唐贺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5执91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执911号
  • 案件名称

    唐超云、唐贺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超云;唐贺禄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唐超云,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唐贺禄,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申请执行人唐超云与被执行人唐贺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2021)湘0525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贺禄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贺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唐超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能查得其银行、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7日在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贺禄的房地产;于2021年8月27日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洞口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唐贺禄的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唐超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贺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釆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同改审判员  贺远林审判员  王立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向万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