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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竞、李俊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6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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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6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曹竞、李俊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竞;李俊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竞,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李俊江,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曹竞与被执行人李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竞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6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俊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8月23日、9月17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车辆查询情况为被执行人李俊江名下有车牌号为湘F×××××的荣威汽车和牌照为湘F×××××的摩托车,未找到实物。本院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和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9月6日先后冻结被执行人李俊江名下银行账号和微信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李俊江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具体明确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00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3000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存在法律上、事实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健审 判 员  吴 鹏审 判 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谢 晗书 记 员  谢 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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