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延钊、黄伟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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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15号案件名称
胡延钊、黄伟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胡延钊;黄伟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胡延钊,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蛟河市民主街道贵都花园小区26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黄伟,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满族,居民,住蛟河市民主街道首钢美丽城小区12号楼4单元302室。申请执行人胡延钊与被执行人黄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蛟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延钊尚欠工程款31,000.00元。驳回原告胡延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00元,由原告胡延钊负担128.00元,由被告黄伟负担316.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福华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黄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因发放执行款,于2021年6月2日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黄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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