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高振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81执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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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203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高振林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胶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高振林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81执2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56号国金中心9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5252273C。负责人:王鹏,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振林,男,汉族,19446年3月4日生,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行人高振林追偿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48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15783.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2021年03月25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21年05月08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高振林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吉梅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贾立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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