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允良、李长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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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44号之二案件名称
邓允良、李长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邓允良;李长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允良,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出生,住和硕县。 被执行人:李长国,男,汉族,1970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和硕县。 申请执行人邓允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828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邓允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允良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长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发现申请人邓允良依据(2018)新2828民特76号民事裁定书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且在2021年1月29日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邓允良本案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旦·达娃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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