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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余林与曹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4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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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4529号
  • 案件名称

    倪余林与曹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倪余林;曹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4529号申请执行人倪余林,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曹津,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倪余林与被执行人曹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8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曹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曹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二、通过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曹津名下的保险、银行、工商、证劵**产、车辆、网络资金、住所地财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三、对被执行人曹津名下已查明的银行账户及网上支付账户进行了查封;四、对被执行人曹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院经上述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曹津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执行不能,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曹津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运所审 判 员 刘胥斌审 判 员 杨春月法官助理 于 晔书 记 员 于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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