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姣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8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39号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姣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姣梅;肖小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839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姣梅,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肖小红,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姣梅、肖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恢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云霞书 记 员 向依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些艾力阿布力米提、巴劳沙革命卓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227号 下一篇 周建强、杜占超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8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