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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姣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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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839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姣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洞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姣梅;肖小红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839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肖姣梅,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肖小红,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姣梅、肖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70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恢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云霞书 记 员 向依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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