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些艾力阿布力米提、巴劳沙革命卓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2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227号
  • 案件名称

    些艾力阿布力米提、巴劳沙革命卓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些艾力阿布力米提;巴劳沙革命卓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227号申请执行人:些艾力阿布力米提,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巴劳沙革命卓力,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住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些艾力阿布力米提与被执行人巴劳沙革命卓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新0102民初4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395.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39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其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些艾力阿布力米提,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巴劳沙革命卓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晓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