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孙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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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45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孙艳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孙艳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4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80441。法定代表人:曹杨,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邵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艳,女,汉族,1978年6月1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路西村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与被告孙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汇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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