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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丁启东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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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636号
  • 案件名称

    扬州市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丁启东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扬州市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丁启东;丁克震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636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丁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丁启东,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丁克震,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丁启东与被执行人丁克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12民初3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龙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丁启东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丁克震给付申请人赔偿款45万元、违约金2万元、代理费3万元、诉讼费4220元、保全费292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47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苏K×××××号车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丁克震名下的坐落在扬州市××区仙女镇××花园××室不动产及××配偶××(××)××下××在扬州市××区××官名××室、××35车库不动产,并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丁克震银行存款19533.9元并发还申请人。5.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丁克震发出限制消费令。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及上述执行措施,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在本案诉讼、执行过程中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敏亮审判员  赵 峰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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