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伍庆美、张关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3执6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执677号
  • 案件名称

    伍庆美、张关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普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伍庆美;张关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3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伍庆美,女,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普安县。被执行人:张关荣,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和伍庆美的申请,依法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伍庆美与张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32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关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伍庆美借款30000元。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关荣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关荣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立案执行标的30314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314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关荣的银行存款、网络资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职权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关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关荣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伍庆美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伍庆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风审判员  杨 璞审判员  侯 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