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18318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18318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18318号之二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达然,男。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宝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审 判 员 陆维溪法官助理 王荟杰书 记 员 周子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