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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选登、刘树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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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77号
  • 案件名称

    白选登、刘树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白选登;刘树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白选登,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城北区平价大药房,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4195409170059。被执行人:刘树元,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迎客宾馆,身份证号码:610624195711254219。本院在执行白选登申请执行刘树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树元与申请执行人白选登达成分期给付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乐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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