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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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248号案件名称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翔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248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04754142G。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生、许剑锋,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翔,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陈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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