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广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5民初3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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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5民初3707号案件名称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广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广坤;王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5民初3707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李家臻,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育,男,汉族,系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陈广坤,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王辉,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广坤、王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476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黎旭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 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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