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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燕、吴凤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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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22号
  • 案件名称

    于燕、吴凤侠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于燕;吴凤侠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22号申请人:于燕,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胥连涛(于燕之夫),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职员,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吴凤侠,女,195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保洁员,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吴凤侠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沿丰城支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城支农路与大庆路路口北时,碰撞申请人于燕驾停车牌号为苏C×××××号小型轿车,致车辆受损。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燕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凤侠驾驶的车牌号为丰县环卫139号的三轮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元。申请人于燕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凤侠驾驶的车牌号为丰县环卫139号的三轮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晓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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