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李丽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02执12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302执128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李丽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李丽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02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4-1号。法定代表人丁卫杰。被执行人李丽芳,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李丽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桂030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张国平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荣凤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702号 下一篇 蛟河市宇瑞商贸有限公司、周成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5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