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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斌、张昌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5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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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5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徐斌、张昌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徐斌;张昌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5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斌,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张昌安,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斌诉被执行人张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昌安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为案件执行需要,需划拨被执行人张昌安名下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昌安名下银行存款总计472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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