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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千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张吉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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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714号
  • 案件名称

    白河县千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张吉祥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白河县千百惠商贸有限公司;张吉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千百惠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9MA70J43J9M。法定代表人:曹桂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星,系该公司会计。被执行人:张吉祥。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千百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9)陕0929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现尚在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71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祥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 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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