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均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298号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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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恢298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刘均杰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沂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均杰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恢298号之十四被执行人:刘均杰,男,汉族,1972年01月27日生,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均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均杰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191309439193,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930.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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