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德旺与田胜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6执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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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执1470号案件名称
肖德旺与田胜平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肖德旺;田胜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6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肖德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胜平,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德旺与被执行人田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6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明 辉审 判 员 肖 广 文审 判 员 朱 革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欧晶鹏正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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