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慷慷、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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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935号案件名称
陈慷慷、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慷慷;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935号申请人:陈慷慷,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燕、顾芳玲,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466285431D,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628号。法定代表人:许民。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慷慷与被申请人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491号。申请人陈慷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慷慷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慷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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