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芳芳、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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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29号案件名称
陈芳芳、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芳芳;蒋文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29号 原告:陈芳芳,住浦江县。 被告:蒋文龙,住浦江县。 原告陈芳芳与被告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6元(已减半收取),予以免收。 审判员张孟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珺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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