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俊、诸葛承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37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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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37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文俊、诸葛承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文俊;诸葛承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文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诸葛承诚,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李文俊与诸葛承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李文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1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王 炜书记员 张 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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